[案例]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1000件W貨,已發出,每件成本70元。根據合同約定,乙公司每件以100元銷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續費。除非這些貨物在B公司儲存期間因B公司的責任而損壞或丟失,否則在W貨物銷往國外之前,B公司沒有義務向A公司支付貨款。B公司不負責包銷,未售出的W貨必須退回A公司,同時,A公司也有權要求收回W貨或銷售給其他客戶。B公司實際對外銷售1000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萬元,增值稅稅款為1.6萬元。貨款到賬后,B公司立即向A公司出具寄售單,并支付貨款。A公司收到B公司開具的委托代銷清單后,開具同等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B公司.假設A公司發出W貨物時納稅義務尚未發生,手續費增值稅稅率為6,不考慮其他因素。
【】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發送W商品后,B公司雖然已經擁有W商品實物,但只是接受A公司的委托銷售W商品,并按實際銷售數量賺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A公司有權索回W貨物或將貨物賣給其他客戶。B公司不能支配這些商品的銷售。這些商品是否銷往國外,是否盈利,盈利多少,都不由B公司控制,B公司也沒有取得這些商品的控制權。因此,甲公司向乙公司發送W商品時,不應確認收入,而應確認乙公司向最終客戶銷售W商品時的收入。根據以上信息,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1)發出商品。借:就商品——向B公司發放貸款70000;庫存商品——W萬;(2)接收委托代銷清單,同時繳納增值稅。借:應收賬款—— B公司116 000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W商品100 000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16 000貸:主營業務成本——銷售W商品70 000貸:發出商品—— B公司70 000貸:銷售費用——傭金100 00應交稅費。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600貸:應收賬款——乙公司10 600(3)收到乙公司付款,借:銀行存款105,400貸:應收賬款33,354。乙公司和乙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1)收到商品。借:甲公司代銷貸款10萬:甲公司代銷貸款10萬(2)對外銷售。借:銀行存款116000元:A公司應交稅金100000元,增值稅(銷項稅)——元,16000元(3)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借:33,354甲公司代銷商品,應交稅費100,000,33,354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6,00037貸:33,354甲公司116,000 (4)支付貨款及代銷手續費的計算。借:應付賬款——甲公司116 000貸:銀行存款105 400其他業務收入——傭金手續費10 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 00
[知識凝聚力]
代銷安排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代銷合同或協議,委托受托方將商品銷售給最終客戶。在這種安排下,企業在將貨物轉讓給受托人時,應當評估受托人是否取得了貨物的控制權。如果不是,企業此時不應確認收入,而通常應在受托方銷售商品時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受托方應當在商品銷售后,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手續費,以確認收入。一項安排是委托安排的標志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在特定事件發生之前(例如,在將商品銷售給最終客戶之前或規定期限屆滿之前),企業對該商品擁有控制權。
第二,企業可以要求退回委托銷售的商品,或者將商品銷售給其他方(如其他經銷商)。
第三,雖然可以要求受托人向企業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但并不承擔對這些商品無條件付款的義務。
文章觀點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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