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2019年第13號)第一條和《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總額不超過10萬元(以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根據您提供的信息,第三季度可以對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在辦理第三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25萬元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中(如貴公司注冊為個體工商戶,應填寫在第11欄“起征點以下銷售額”), 且本期對應的免稅金額10000元應填寫在第18欄“小微企業免稅”(如果您的公司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則應填寫在第11欄)如果您的公司沒有其他免稅項目,則無需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