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固定價格接受投資者投入的材料、物資時,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值(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及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確定材料、物資的價值。
【例】B有限公司成立時,收到B公司投入的一批原材料作為資本。該批原材料投資合同或協議價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7萬元。B公司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假設合同約定的價值與公允價值一致,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乙有限公司應編制以下會計分類:
借:10萬元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7,000。
貸款:實收資本-B公司17000
在這種情況下,原材料的合同價值與公允價值是一致的,因此可以按照10萬元的金額借記“原材料”科目;同時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金額17000元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乙公司按合同約定接受乙公司投入的德爾原材料金額作為實收資本,故可按17000元記入“實收資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