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可以直接使用的房屋,在取得時,按照應納稅額負擔,先記入“固定資產”科目。如果所取得的房屋需要在使用前建造,應繳納契稅,記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建造完成后,再轉入“固定資產”科目。
1 .企業捐贈的房屋和可直接使用的房屋,企業在接受捐贈時,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貸款:資本公積
應交稅費-應交契稅
實際繳納契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契稅
貸款:銀行存款
2.如果企業已經取得房屋,不能直接使用,在取得房屋產權時,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貸:應交稅費-應交契稅銀行存款實際繳納契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契稅
貸款:銀行儲蓄所建設完成后,
借:固定資產
貸款:在建工程。
3 .企業購買房屋且該房屋可以直接使用的,在購買房屋時,其會計處理是:
借: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契稅銀行存款實際繳納契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契稅
貸款:銀行存款交換房屋時,雙方價格相當的可以免征契稅。
價格不完全相同的,超出部分按購貨合同的稅率征稅。國有企業相互轉讓國有房地產,不繳納契稅。當公司償還稅款和滯納金時,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款: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