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貸款,也稱為抵押貸款。抵押是指買受人向銀行填寫抵押貸款申請書,并提供身份證、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保證書等合法證件。銀行承諾經審查合格后向買受人發放貸款,并根據買受人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及銀行與買受人訂立的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公證。銀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貸款資金直接劃入賣方賬戶。
2.企業住房抵押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貸款:銀行存款
應付賬款
抵押下來后,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賬款
貸款:長期貸款
每月按揭還款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財務費用
長期借款
貸款:銀行存款
負債科目中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核算原則與持有至到期基本相同。
具體來說:1。企業根據當前市場條件發放的貸款,初始確認為貸款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
一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債權,通常應以應收買方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作為初始確認金額。2。
貸款持有期間確認的利息收入按實際利率計算。實際利率在取得貸款時確定,在貸款逾期期間或較短的使用期限內保持不變。
如果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相差較小,也可以按照合同利率計算利息收入。3。
企業收回或處置貸款和應收款項時,取得的價款與貸款和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會計分錄設置科目設置貸款——本金貸款——利息調整貸款損失準備貸款——已減值(一)未減值的貸款(一)企業發放的貸款:貸款——本金貸款:吸收存款等貸款——利息調整(差額可能在借方)(二)資產負債表日貸款:應收利息(根據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利率確定)!⒄{整(差額可能在借方)貸:利息收入(按貸款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確定)(3)收回貸款:吸收存款及其他貸款:貸3354應收本金利息收入(2)減值貸款(1)減值貸款:資產減值損失同時:借:貸3354減值貸款:貸款損失準備貸:貸(2)。利息調整)(2)利息收入借:貸款損失準備(根據貸款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利息收入同時將根據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登記在表外。(3)收回貸款:吸收存款等貸款損失。準備金貸款:減值資產的減值損失(差額)。(3)不可收回貸款:貸款損失準備貸款:貸款減值——。(4)確認和轉售貸款:貸款減值3354。
本公司向銀行按揭貸款購買房屋,會計處理如下:
1.按揭貸款買房時:
借:固定資產
貸款:長期貸款
2.每月支付貸款時:
借:長期貸款
貸款:銀行存款
擴展數據
財產稅會計分錄
計算時:
借:管理費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實際支付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貸款:銀行存款
建筑企業應交房產稅通過“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科目核算。
本科目貸方反映企業應繳納的房產稅。
借方反映企業實際繳納的房產稅、
余額反映企業在貸款人處應繳未繳的房產稅。
月末,企業按照規定計算應繳納的房產稅,并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企業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房產稅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