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周轉材料報廢處理的會計分錄
庫存報廢的會計分錄:
1.如發生報廢,應減少相關存貨的賬面價值,查明原因,并按管理權限報相關部門審批,等待處理。
借:未決財產的損失和溢出。
貸:相關存貨科目(原材料、周轉材料、庫存商品、生產成本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2、批準后進行加工。
借:原材料
其他應收款
管理費用
非業務支出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
3、如果直接出售報廢庫存的報廢收入。
(1)借款:銀行存款等。
貸款: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借記:其他業務費用
貸項: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報廢庫存的價值)
周轉材料要包括哪些科目?
周轉材料屬于資產類,在流動資產中歸類為“存貨”。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1411號“周轉材料”設置,核算企業周轉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包括包裝材料、低值易耗品、企業(施工承包單位)的鋼材、木材、腳手架等。企業的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單獨設置“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
采用一次轉銷法的,應按報廢周轉材料的殘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等科目。
如果采用計劃成本進行周轉材料的日常核算,在領用和發放周轉材料時,應分攤的成本差異應同時結轉,借記“工程建造”、“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如果實際成本低于計劃成本,應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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