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帶安裝的商品,在發出商品時,可以入賬,安裝完畢并交付使用,可以計入應收賬款賬戶。相關會計分錄應如何編制?
銷售帶安裝入口
1、首次發出商品:
借:發貨
貸款:庫存商品
2.當它被安裝并交付使用時
借方: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發出商品。
如何理解發出的商品和庫存的商品?
發出商品科目是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發出但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包裝材料科目,可按采購單位、商品類別、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對于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的商品退回時,應將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
庫存商品是指企業已完成全部生產過程,驗收入庫,符合標準規格和技術條件,可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發給訂貨單位,或可作為商品銷售的產品,以及已采購或委托加工,驗收入庫待售的各類商品。
企業應設置“庫存商品”科目,核算庫存商品的增減及其余額。商品驗收入庫時,應由“生產成本”科目轉入“庫存商品”科目。對外銷售庫存商品時,根據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在建工程和其他接收存貨的商品,應按其成本進行轉移。
庫存商品明細賬應當根據企業庫存商品的種類、品種、規格設置。如有企業零售部門存放待售商品、送展銷商品、已發出但尚未收回的商品,應單獨設置明細賬進行核算。庫存商品的明細賬一般采用數量金額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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