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按照新的收入準則處理積分贈送,上周末有提到,但有家長反映太快,沒有實例,所以還不清楚。今天舉個例子吧。
但是,如果你還沒有學習新的收入標準,你應該抓緊時間學習它。畢竟明年1月一定要用~
請看下面的例子:
甲公司是零售企業,適用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財務核算。2020年國內疫情穩定后,為了促進銷售,加快復產,A公司做了一個積分的促銷方案:客戶每購買一件商品,將獲得成交價十分之一的獎金,比如每購買10元的商品,將獲得1分的獎金。事后隨時可以用積分換禮物。禮物會按照50分的整數倍分為不同的檔次,比如50分檔和100分檔。A公司會按照“贈品零售價對應積分值”的原則準備可兌換贈品,即50分的攤位對應零售價50元的商品,以此類推。同時,A公司規定,當年消費獲得的積分未及時兌換的,次年12月31日后清零,不作任何補償。比如,2020年10月消費獲得的積分為100分,如果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沒有兌換,余額將被清零。
假設客戶程于2020年10月1日在該公司消費10000元,獲得1000積分。2020年12月20日,某公司來兌換400積分禮品,禮品費用250元。2021年5月10日,某公司450積分來兌換禮品,禮品費用300元。之后一直到2021年12月31日,程沒有再來消費,也沒有交換禮物。剩下的150分過期作廢。
A公司市場部每年都會根據積分兌換情況來判斷積分兌換的概率。從計劃開始實施到2020年12月31日,市場部預計積分轉換比例為80。2021年5月,程交換后,市場部估算交換比例為90。
以上價格均不含稅,不考慮增值稅等稅收因素。
我們按照新收入準則中確認收入的五步法逐一處理:
步驟1,確定與客戶的合同:
公司銷售政策宣傳,程了解后購買了商品。雖然沒有具體的當面合同,但是按照零售業的商業慣例,雙方之間的“合同”成立,認定合同沒有問題。
第二步,確定合同中的個人履行義務:
在這份“合同”中,有兩項承諾是A公司可以與程明確區分商品的,一是交付程購買的商品,二是承諾程以后可以用積分換取商品。積分雖然只是消費金額的十分之一,但是可以兌換等量的同值商品,占消費金額的十分之一,對客戶來說已經足夠有吸引力了。因此,A公司認為授予客戶的積分為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應視為單一履行義務。那么這個合同就有兩個單獨的履行義務。
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
程共支付10000元。雖然積分兌換期限為一至兩年,但根據實際情況,A公司判斷其不具有重大融資成分,也不承諾退貨、返利等多變情況。故確定該《合同》的交易總價為10000元。
第四步,將交易價格分配給每個單獨的履約義務:
總價為10000元,兩項履約義務應按照各履約項目對應的商品的個別價格比例分攤。根據銷售政策,1000積分對應的商品價格應為1000元,但考慮到預期匯率僅為80,1000積分的個別價格確定為800元。那么商品調撥成交價格=[10000(10000 800)]10000=(元)
積分分配成交價=[800(10000 800)]10000=(元)
第五步:在履行各項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商品在購買時交付,即受程“控制”,故商品部分應在成交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公司收到一定的對價,應當將貨物轉讓給程的義務。在程兌現積分部分之前,有人并不控制該貨物,故該義務應暫確認為一項負債。以前我們把這類負債列入“遞延收益”科目,但是在新的收益準則下,“預收賬款”和“遞延收益”都被“合同負債”代替了(不是說“預收賬款”和“遞延收益”沒有了,只是在適用收益準則時不再使用,在適用其他準則時仍然可以使用)。
會計處理如下:
2020年10月1日
借方:銀行1萬。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合同責任
2020年12月20日,由于預期兌現概率仍為80,雖然贈品價格為400元,但合同中對應的實際價值為400800=元。
借:合同負債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250
貸:庫存商品250
由于預計2020年底積分轉換比例不變,因此不做調整。
2021年5月10日,由于預計贖回概率調整為90,程實際已贖回850點,因此該筆贈與的實際價格即待確認收入應為850900=元。
借:合同負債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300。
信用:300件商品現貨
2021年12月31日,程剩余積分作廢,A公司不再有向程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從程處收到的對價無需返還,因此收到的剩余對價應確認為收入。
借:合同負債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