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身!7暫估收款的會計分錄!
案例:我公司于2021年12月采購了一批價值20萬元的貨物。當月貨物入庫,全部售出,但年底無法取得發票。供應商承諾2022年3月給我們開發票。估計入庫怎么處理?發票金額不一致怎么辦?2021年能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條目1
必須估計和記錄12月:
借:庫存商品20萬。
借款:應付賬款:20萬元。
條目2
當月已經售出,銷售成本需要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20萬。
貸款:20萬元有貨。
條目3
假設次年匯款前3月取得貨物發票,但金額為19萬元,需要紅沖銷前的暫估收款憑證:
借:庫存商品-20萬元
貸款:應付賬款-200,000元
條目4
然后按照實際發票金額19萬元做憑證:
借:庫存19萬。
借款:應付賬款:19萬元。
條目5
由于之前成本已經增加了10000元,我做一張調整成本的憑證:
借:庫存商品10000元。
貸款: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000元。
條目6
計算少繳的企業所得稅,假設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借方:上年損益調整為2500元(10000*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500元。
條目7
調整未分配利潤:
借方:上年損益調整7500元。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500元。
參考政策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的時間,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的,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以暫不計入賬面上發生的金額;但在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參考政策二:《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關于以前年度應扣除費用的稅務處理,根據《學樂佳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企業進行專項申報和說明后,允許彌補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但彌補的確認期限不超過5年。
參考政策三:《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8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的發票等外部憑證,支出情況真實且已實際發生的,應當在年度結算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發或者換發發票等外部憑證。已補發或換發的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