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新的企業會計制度,開辦費一旦投產可以計入當期損益;
2.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后,必須計提折舊。如果一臺機器或設備或一座廠房
固定資產計入準備期并相應計提折舊,折舊費用計入開辦費。
投產后計入當期損益。
稅法規定,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前組織活動發生的費用,不得計入當期損失。開業(籌備)費用在新稅法中沒有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當日在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于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變更。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開辦費,5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萬元(含)以上的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內平均扣除。但請注意,“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允許折舊扣除。應調整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