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勞務的,應當按照《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銷售額和建筑勞務營業額。
因此,門窗生產企業應按產品歸集產品,計算成本。
當材料成本發生時,
借:生產成本-材料成本,
貸款:原材料、
當一個人出生時,
借:生產成本-工資,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發生其他費用時,應先制造費用,再結轉成本歸集。
借:制造費用,
貸款:銀行存款,
當產品轉移到庫存時,
借:庫存商品、
貸款:生產成本,
當銷售發生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確認收入和安裝服務時,
借方: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
壞賬準備,
借方:信用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沖銷超額計提的壞賬準備,
借方:壞賬準備,
貸款:信用減值損失,
壞賬損失實際發生,
借方: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已確認并轉售的應收款項再次收回。
借:應收賬款,
貸:壞賬準備,
同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