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別人的押金怎么辦?以下是邊肖為您收到的存款的會計分錄。希望對你有幫助。
收到后:
借方: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1000元。
貸款:其他應付房屋建筑。
押金退還時:
借:其他應付款豐房大廈1000
貸款: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1000元。
1.如果你的公司屬于支付合同保證金的公司。
(1)過去付款時
借:其他應收款-合同定金150萬。
貸款:銀行存款150萬元。
(2)現在收回100萬元時,
借方:銀行100萬。
貸:其他應收款-合同定金100萬。
(3)剩余未收回的保證金繼續收取,收回時減少其他應收款。
2.如果你的公司屬于收取合同保證金的公司,
(1)根據實際收據輸入保證金。
借方:銀行100萬。
貸款:其他應付款-合同定金100萬。
(2)剩余未收回的保證金,應在收到時計入其他應付款。
存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被人們廣泛使用。因此,建立相關制度,規范涉及存款的經濟活動,對于維護正常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具體表現在:
1.定金可以有效保障債權的實現,降低交易成本,從而保證交易安全。
定金是一種財產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自由決定從保證金中扣除,這是最直接有效的保護方式。擔保,要找擔保人承擔責任,除了手續繁瑣,由于執行難度大,勝訴也不一定能從擔保人那里拿到錢。哪怕是抵押、質押等。設定權利后再注冊,費時費錢;未登記的,可以不對抗第三人,但無效,不能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即使是有效的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也需要協商抵押物或訴諸法院。因此,從操作程序的效果來看,擔保、抵押、質押并不像存款那樣簡單有效。
2.保證金可以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起到平衡器的作用。
在支付定金的合同中,通常是一方先履行義務,支付方預期利益的實現有賴于支付方的自覺履行,支付方(債權人)顯然先承擔更大的風險。對付款人(債務人)來說,后付定金可以分散或降低先付風險,平衡雙方利益。事實上,它將消除債權人的憂慮,便于雙方達成交易,從而加快經濟流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
3.對于上述合同,中國人接受定金已經根深蒂固,成為一種習慣。
盡管如此,根據筆者的了解,人們在使用押金時,沒有規律可循,過于隨意,表現在:(1)名稱混亂,如押金、租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風險保證金、風險質押等;(2)定金的內涵不確定,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任意選擇。很多合同甚至約定,在出押人不履行義務時,抵押權人有權沒收定金,這與定金作為擔保物權的補償相沖突。押金的使用極不規范,導致押金糾紛時有發生。為了避免這種混亂無序的狀態,有必要及時用立法對其進行規范。
既然定金是一種擔保,就必須由。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只能由規定。沒有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否則,其效力被否定。有鑒于此,在立法上規定押金,給押金一個說法,也是迫在眉睫。否則,定金作為一種物的擔保形式,將難以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認可。
那么,在對押金進行立法時,應該注意或考慮哪些問題呢?
第一,是否應該限制存款金額。
一般來說,原債權的利息大,作為擔保的定金數額也相應增加。反之,原債權的利息較小,存款的金額也相應減少。兩者成正比。但在實踐中,債權人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迫使債務人接受過多的不利于自己的存款,從而加重債務人的負擔。因此,限制押金數額是公平原則的要求。至于限制的程度,占有擔保債權的比例應該是多少?按照規定,定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20,違約金的范圍更小。但由于定金與押金、違約金的功能比較,后者具有懲罰性,是對違約者的額外支付。但是,押金不是懲罰性的,而是補償性的。對于債務人來說,是一種付出,只是提前付出。因此,定金的數額應在被擔保的債權之下,占全部債權的20以上,才具有擔保價值。
第二,存款利息的歸屬。
定金支付給債權人后,其所有權從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給債權人。因此,債權人當然取得自己財產孳息的所有權,因此存款對設保人收取利息無關緊要。但是對于抵押權人,也就是債權人來說,存款金額越大,獲得的利息也就越多。在利益的驅使下,抵押權人本能地傾向于增加定金數額。對于讓與人的保護,除了限制定金數額外,在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合同中,可以用專門的規定定金產生的利息歸讓與人所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押金返還的索賠發生在什么時候?
合同關系終止,不存在不履行合同債務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返還定金。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質人不得要求返還定金。此外,每當押金余額超過法定限額時,出押人有權返還債權或通知抵押權人抵銷。對于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優先受償的定金,出質人仍有權主張返還。雙方之間關于沒收保證金的任何協議都是無效的。
第四,債權轉讓是否影響定金返還請求權。
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當債權人由A變更為B時,出押人能否要求新的債權人返還定金?筆者認為,定金是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時,定金當然會轉讓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從貨款中扣除,這是債權轉讓的必要條款或者負擔。至于是實際轉讓給新債權人B還是從購房款中扣除,這是原債權人A與新債權人B的內在關系,新債權人B不可能以未實際轉讓給他的定金對抗出質人的返還請求權。因此,除非債務人同意或三方另有約定,新債權人B必須承擔返還定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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