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加抵扣政策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10抵扣應納稅額”。
現將該規定適用于《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財稅〔2016〕22號):
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在取得資產或者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增值稅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款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繳納稅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扣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以上兩項政策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31日!
雖然正式延期文件尚未下發,但電子稅務局增值稅申報界面已注明:2022年1月1日起,暫按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執行,待正式文件下發后以正式文件為準。
加和減-會計分錄和申報
[案例1]
如果扣除前應納稅額等于零,則本期可加可減的扣除項目全部結轉下期扣除,不做任何賬務處理。建議做一個輔助賬戶;
[案例2]
抵扣前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扣額的,當期可抵扣額從抵扣前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款:銀行存款
其他收益
【案例一】(以下案例資料來自廣東稅務信息)
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從事咨詢,符合進項稅額加計扣除條件并已向《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申報。2019年4月,期末余額未加,未減。5月份銷項稅50萬,進項稅20萬。這一期間沒有投入轉移。
稅前應納稅額=50-20萬=30萬元。
加減本期發生額=20萬10=2萬元。
加減本期可抵扣金額=0 2萬-0=2萬元,抵扣前應納稅款30萬元。因此,加減本期實際可抵扣金額=2萬元。
應納稅額=銷項稅-進項稅-加抵扣=50-20萬-2萬=28萬元。
[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30萬。
貸款:銀行存款28萬。
其他收入20,000
[填寫申報單]
1.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扣稅表):
第6行第2欄“本期發生額”,第4欄“本期可抵扣額”,第5欄“本期實際可抵扣額”應為20,000元,期末余額為0。
2.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一般項目”和“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應為50萬元,第12欄進項稅額應為20萬元,第17欄可抵扣稅額合計和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應為20萬元,以抵扣本期實際抵扣稅額。
[情況3]
抵扣前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等于當期可抵扣額的,應納稅額減為零當期可抵扣額。當期未全部扣完的可以扣完再扣,結轉下期繼續扣。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款:其他收入
另外,未全部抵扣的當期可以抵扣抵扣,不做賬務處理。建議做一個輔助賬戶。
[案例2]
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符合進項稅額加減條件,從事餐飲業。2019年4月,期末余額未加,未減。2019年5月銷項稅額60萬,進項稅額55萬。在此期間沒有投入轉出。
稅前應納稅額=60萬-55萬=5萬元。
加上和蘇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加抵扣=60萬-55萬-5萬=0元。
加減期末余額=加減本期可抵扣金額-加減本期實際可抵扣金額=5.5萬-5萬=5000元。
[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50,000。
貸款:其他收入5萬。
未全部扣收的當期可扣收5000元,結轉至2019年6月“扣收扣收期末余額”,不做賬務處理,建議做輔助賬。
[填寫申報單]
1.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扣稅表)
第6行第2欄“本期發生額”,第4欄“本期可抵扣額”,第5欄“本期實際可抵扣額”,第6欄“期末余額”應為55000元。
2.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一般項目”和“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應為60萬元,第12欄進項稅額應為55萬元,第17欄可抵扣稅額合計和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應為55萬元,以抵扣本期實際抵扣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