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損失應按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規定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是次要科目。簡單來說,債務重組就是債權人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優惠待遇(比如允許債務人少交),對債務人來說是債務重組收益,對債權人來說是債務重組損失。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包括: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賬面余額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3.債務重組中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將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賬面余額與股份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4.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款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以修改其他債務條款后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并以重組債權賬面余額與重組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一.如下
借:應付賬款
200瓦
累積折舊
40W
貸款:
固定資產
200瓦
非營業收入
40W
二、債務重組的會計分錄
固定資產的債務償還
借:固定資產清算
累積折舊
貸款:固定資產
借方: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借:固定資產清算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借:應付賬款(債務金額)
銀行存款(已收保費)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固定資產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轉移動產設備生產時匹配的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已付保費)
三。營業外收入33,354債務重組收入[=債務收到的溢價(或-支付的溢價)-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生產用可移動設備配套的銷項稅額]
1.確認固定資產的清算損益。當固定資產清算產生盈余時:
借:固定資產清算
貸款:營業外收入
2.當清算固定資產產生損失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擴展數據
以資產清償債務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在滿足終止確認負債條件時終止確認。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權在滿足終止確認資產條件時終止確認。
重組債權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差額部分先行核銷,核銷后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減值準備核銷后仍有余額的,應當轉回,沖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在滿足終止確認負債條件時終止確認。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所轉讓資產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費,如手續費、運輸費等。直接計入被轉讓資產的損益。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債權人未單獨向債務人支付增值稅的,債務重組收益為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非現金資產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債權人單獨向債務人支付增值稅的,債務重組收益為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參考數據
百度百科
債務重組
借方:應付賬款200W
累計折舊40
貸款:固定資產200
營業外收入
如果再詳細一點,就是:
(2)固定資產債務償還。
A.借款:清理固定資產
累積折舊
貸款:固定資產
B.借方: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C.借:固定資產清算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D.借方:應付賬款(債務金額)
銀行存款(已收保費)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固定資產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轉移動產設備生產時匹配的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已付保費)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債務收到的溢價(或-支付的溢價)-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生產用可移動設備配套的銷項稅額]
E.確認固定資產的清算損益
當固定資產清算產生盈余時:
借:固定資產清算
貸款:營業外收入
當固定資產清算產生損失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小企業會計制度》總指令第13條規定:
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重組收益作為資本公積,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對于債務重組,《小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計量屬性相同,均采用歷史成本,與shuminghao 123 @ QQ.com以“公允價值”計量債務重組中債權人或債務人轉移或收到的資產或資本的方法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不對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計提壞賬準備,而是在達到規定標準時作為壞賬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壞賬準備等資產減值準備計入《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央銀行“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企業會計準則》的“資本公積”只核算資本溢價(或股權溢價),不能支付的應付賬款計入“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不再計入“資本公積”,以防企業虛增利潤欺騙投資者。
這種處理方式既符合會計的客觀原則,又體現了中小企業的特點,即“不向外籌資”,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
這一特點決定了作為小企業,沒有通過吹噓利潤來欺騙投資者的動機,也不可能利用債務重組收益來夸大利潤水平。相反,如果小企業通過債務重組收益虛增利潤,肯定會增加稅負,不符合企業正常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