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在收到代扣所得稅費用時,一般會計處理如下: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一般交易要按“經紀服務”項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繳納6,小規模納稅人繳納3。根據《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該項收入應計入當年的收入總額,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與該收入相關的合理支出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比如發給從事代扣代繳的納稅人,可以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稅務人員可以對這項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2018年9月5日發布的《關于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企業收到的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應當作為與日常活動有關的其他項目,在利潤表“其他收入”項目中列示。對于這筆收入在非經常性損益表中披露在哪個項目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觀點認為該項目屬于政府補助,應列為“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與公司業務密切相關且按照國家統一標準以固定或定量方式享受的政府補助除外)”,也有觀點認為該項目不屬于政府補助,應列為“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營業外收支”。邊肖認為,根據政府補助的定義,“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者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這里體現了政府補助的無償性。手續費返還是在企業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之后,國家稅務機關給予的獎勵要求企業先履行義務。因此,邊肖認為該收入不屬于政府補助,應列入“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營業外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