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規模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從商業銀行的角度包括承兌規模、貼現規模和回購規模。其中,承兌和回購規模與信貸規模無關。
術語:
銀行承兌匯票直接過賬和重新過賬的區別;
1.直接過賬是企業或組織與銀行之間的票據貼現交易,沒有其他中間過程;
2、轉貼現是指銀行之間通過匯票進行貼現的行為,有一個中間過程。
3.直接發帖的風險大于再次發帖的風險。除了識別票據真偽的風險,還要承擔后期監管部門審查不嚴帶來的檢查風險,保證匯兌安全。
4.直接過賬需要審查交易的真實貿易背景,并對票據的真實貿易背景負責,轉貼不需要審查票據的真實貿易背景。
票據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銀行,銀行按照票面金額向持票人支付扣除貼現利息后的余額的票據業務。票據貼現是持票人向銀行借款的一種方式。該業務將結算與銀行信息相結合,有利于企業及時補充流動資金,提高企業資產的流動性,減少應收賬款,降低融資成本和財務費用。
商業承兌匯票買斷貼現是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一種方式。一般來說,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將票據權利全部轉讓給貼現銀行,并且不能回購的一種貼現方式。
銀行可以對直接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行使追索權,但追索權不能針對票據貼現申請人,只能針對出票人、背人、擔保人或出票人的銀行。
票據由企業貼現(直接貼)給銀行后,成為銀行信貸資產,納入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規模調控。轉貼現也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規模的調整中。另外,從人民銀行的角度來看,票據規模是指再貼現規模。銀行和人民銀行進行再貼現,銀行是賣方的回購方,人的行為是買方的轉售方。對銀行來說是負債,對人民銀行來說是資產。這批再貼現票據的信貸規模仍屬于銀行,不屬于PBOC。
現金貼現業務是指企業將票據在銀行貼現,票據繼續在銀行間流通的方式。貼現現金業務包括買斷現金業務和回購現金業務。回購現金可分為回購現金拋售和回購現金收購:
未到期的已貼現或已貼現商業匯票由銀行(B銀行)轉回給交易對手(A銀行)。
交易對手(甲銀行)持有的已貼現或已貼現的商業匯票轉回本行(乙銀行)。
回購再貼現包括回購(逆回購)和回售回購)兩種方式。回購(逆回購)是指銀行購買交易對手持有的已貼現或轉貼現的商業匯票,并約定交易對手在未來某個日期回購原商業匯票的業務行為。賣出回購是指我行同意在未來某個日期回購原商業匯票,同時將未到期的已貼現或已貼現商業匯票轉讓給交易對手的融資行為。
現金轉賬流程如下:
1.票據購買者檢查票據的真實性并審查文件信息。
2.票據買方審查票據承兌人的信用風險。
3.交易雙方就票據轉讓的種類、金額、價格等因素達成協議。
4.交易雙方簽訂現金轉賬協議,票據賣方交付票據,票據買方支付資金。
買斷轉貼可自由選擇線上清算或線下清算。采用網上清算的,由大額支付負責清算。如果清算資金不足,資金將轉入大額支付隊列,此時任何一方都不能自愿退出。如果一天結束時資金仍然不足,大筆付款
比如,對于A銀行來說,其手中的票據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在票據到期時向承兌人發出催收,收回面值;另一種是在票據到期前將票據轉讓給其他銀行(B銀行)獲取資金;第二種方式是A銀行現在賣出,B銀行現在買入。如果A銀行永久性地將票據賣給B銀行,并且不回購,那么這種轉貼現屬于賣出轉貼現,對于B銀行來說叫做買斷轉貼現.
如果A銀行只選擇將票據轉售給B銀行一段時間,并在約定的日期(票據到期日前)回購票據,對于A銀行來說,這種方式稱為回購貼現現金(有時也稱為正回購或賣出回購),對于B銀行來說,這種方式稱為回購貼現現金(有時也稱為回購賣出或逆回購)。
票據的期限結構和貼現利潤之間沒有明確的關系。
(1)對于再貼現銀行,在選擇持有到期票據資產的情況下。
貼現現金利潤=面值-買價-持有票據期間占用成本(不含撥備)
(2)如果轉貼銀行選擇在到期日之前賣出。
貼現現金利潤=賣價-買價-持單期間占用成本。
前面提到的三個指標,即買入價格、賣出價格和票據持有期間的占用成本的計算,都與票據的期限有關。在不同的市場環境下,不同的期限對應不同的買入價格、賣出價格和持有票據的占用成本。所以不同時期T的再貼現利潤是不一樣的,兩者之間沒有明確的相關性。
開展票據現金貼現業務確實需要提取風險資產,但與利潤計算沒有直接關系。
根據5月份全面實施的“營改增”,直接銀行票據粘貼業務需要繳納增值稅,現金轉賬業務不需要。當然,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來說,25是適用的。
至于承兌一定期限的票據,可能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資產負債的擺布。比如,銀行需要在未來三個月內購買三個月期限的資產,以支撐資產規模;第二是利潤的問題。例如,期限為3個月的票據利潤最大,因此銀行選擇購買該期限的票據;三是長期經營(或投機)。票據是固定收益資產。對于希望規避利率風險或投機的銀行來說,可以選擇短期、中期和長期來實現目標。
買賣選擇與票據管理。
買斷票據需要占用銀行信貸規模,但不是在賣光的時候。
票據資產管理業務是銀行將票據資產(或收益權)出售給券商、保險等資產管理計劃,然后以自有資金投資于資產管理計劃。銀行通過這種方式,在不占用信貸規模的情況下,將信貸資產轉化為同業資產。另外,貸款不需要計提減值準備(一般1),按照一般同業資產計提減值準備。
在信貸規模足夠的情況下,銀行一般會優先買斷票據。信貸規模用完之后,銀行新買的票據,一般有兩種方法可以消除信貸規模。一個是賣出,一個是開展票據資產管理業務。
那么如何在出售和資產管理之間做出選擇呢?其實是一個哪個更賺錢的問題。
如果選擇賣出:利潤=賣價-買價-票據持有期間占用成本。
如果選擇資產管理:利潤=到期面值-購買價格-持有票據期間的占用成本-未來投資資產管理的占用成本。
在上述兩個公式中,銀行選擇進行賣出或資產管理時,票據的票面價值、買入價格和持有期間的占用成本都是已知的,所以兩個公式的利潤比較本質上是由誰投資資產管理的賣出價格和占用成本決定的。賣出價由票據市場決定,投資和資產管理的占用成本由銀行的資金利率部門(一般是資產負債部門)制定。
票據貼現業務有兩種,一種是買斷,一種是回購。有三種主要模式:
1.農村信用社的模式根據新會計準則,賣出銀行匯票和回購票據分別記入不同的會計科目。由于河南、東北等地的農村信用社沿用舊的會計核算方法,在會計處理上沒有區分票據買賣和票據回購業務。具體來說,首先是商業銀行把票據賣給農村信用社,然后商業銀行再從農村信用社回購。雖然票據仍是商業銀行的資產,但由于票據未來會被農信社買斷或回購,按照現行會計規則,這類票據屬于可以買賣的同業資產,因此不占用商業銀行的信貸額度,將貼現資產“成功”轉化為同業資產,為銀行的信貸額度騰出了空間。從農信社的會計科目來看,回購和拋售屬于同一個會計科目,自有資產規模沒有變化。表面上看起來還是一個合規的操作。因此,農村信用社的模式一度發展非常迅速,成為商業銀行票據業務創新的主要方式之一。
2.信托模式票據信托(票據資產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指銀行將已貼現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按約定利率轉讓給特定信托計劃,相應信托計劃的投資人(銀行理財產品的購買者或銀行本身)作為特定信托計劃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率。2012年10月下旬,銀監會叫停并取締票據信托業務,銀行轉向票據收益權轉讓模式開展票據理財業務,將票據直接轉讓轉變為票據收益權轉讓。買票據信托(票據收益權)的模式和農信社類似,區別在于出資人變成理財產品的購買者,交易對手從農信社變成信托公司。銀行通過這種模式,將票據資產從貼現資產轉移到應收賬款投資,以達到突破貼現規模限制的目的,對于信托來說不存在授信額度這一說。此外,銀行與信托公司之間的“買斷回購”協議,已經成為一種隱性擔保協議,業內俗稱“抽屜協議”。
3.券商資管模式票據券商定向資管計劃模式是銀行委托券商資管部門設立定向資管計劃,并要求定向資管計劃購買本行或其他銀行的票據資產的過程。監管層對農村信貸模式和信托模式進行檢查后,券商的資產管理模式開始出現,券商和信托一樣,不受信貸規模的控制。票源由銀行組織,資金也由銀行提供。券商資管作為銀行票據信貸資產的“通道”角色。通過這種模式,銀行將票據資產從貼現資產轉移到應收賬款投資賬戶。
一般來說,票據買斷占銀行的信貸規模。比如一些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由于其在信用資質較好的區域內公司信貸業務有限,對公貸款較差,所以在銀行間市場從線下同業買入票據,以充分利用人民銀行授予的信貸規模,一方面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其有息資產規模;另一方面,它可以避免信貸額度的使用不足和PBOC額度的收縮。
目前票據業務做得好的銀行都是一邊找資金方一邊找票源,然后賺取利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