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負債和合同負債同屬于負債科目,但其含義、具體會計應用范圍和會計處理是不同的。
它們有不同的含義。
預計負債與或有事項相關,或者或有事項同時滿足三個條件,需要在賬面上計提預計負債: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當期義務;(二)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因已收到或應收客戶的對價而將商品轉移給客戶的義務,是《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2017年第22號)(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新增的科目。企業因轉移商品而收到的預收賬款,不通過“預收賬款”核算,而是通過“合同負債”核算,確認合同負債的前提是合同履行義務。
預計負債將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而合同負債將促使企業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義務,隨著合同義務的完成,將導致經營利益流入企業(收入增加)。
兩者的核算范圍不同。
預計負債與或有應付款項相關。當或有應付款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時,需要在賬面上確認“預計負債”。預計負債核算的或有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或仲裁、提供連帶責任外債擔保、產品質量保證、虧損合同、重組義務、各種承諾、環境污染政等。
合同負債的核算與合同履行義務相關(與收入相關),即與企業的銷售活動相關,核算企業從客戶處收到或應收價款后向客戶轉移商品的義務,合同負債還有進一步的交付義務,如客戶未使用積分對應的金額。
兩者的具體會計處理不同。
未了結的訴訟、債務擔保、虧損合同、各種承諾、環境污染整治及其他根據估計數計提的預計負債計入“營業外支出”(借:營業外支出貸: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一般體現在保修期內,免費維修)計提預計負債,確認“銷售費用”(借:銷售費用貸:預計負債)。
企業因未履行履約義務而收到的款項計入“合同負債”(以銀行存款等借款:合同負債),企業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交貨義務,合同負債結轉至“主營業務收入”。
可見,企業計提“預期負債”一般會導致企業費用增加或虧損,而計提“合同負債”一般會導致企業收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