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通訊和公務用車補貼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如何處理員工的通訊補貼和公務用車補貼,經常困擾財務人員。今天,我就為大家梳理一下。
一個
問題描述
企業給予職工的通訊補貼和公務用車補貼,按以下方式處理:
(1)員工通訊補貼記入個人電話費發票,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郵電費
貸款:其他應收款-個人交易(定額備用金)
(2)以現金形式給予員工的公務用車補貼按以下方式處理:
借:管理費-公務費
貸:銀行存款
這是處理賬目的正確方法嗎?如何正確處理賬目?
二
會計處理
根據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福利已實行貨幣化的,每月按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訊補貼計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基金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再允許為職工購建住房。”
因此,企業給予員工的通訊及車輛補貼核算如下:
情況1
進行貨幣化改革,將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通信和交通補貼納入工資薪金一并發放;
借:管理費等。
貸款:應付款-工資
借:應付款-工資
貸:銀行存款
案例2
未貨幣化、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體系、憑票報銷的通訊、交通補貼:
借:管理費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由上可知,企業給予員工的通訊和公務用車補貼的會計處理不當。那么,如何正確處理這項業務呢?
三
稅務處理
工商所得稅
根據3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體系并隨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以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費用,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福利補貼,視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稅前扣除。”
因此,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體系,與工資薪金一并支付的固定通訊、交通補貼,符合合理工資薪金要求的,可以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能同時滿足合理工資薪金條件的,視同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注:問題中,個人發票報銷的電話費的通訊工具所有者為個人,無法區分發生的通訊費是用于個人使用還是用于企業經營,無法判斷其支出是否與企業的收入相關,無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發[1999]58號文件規定:“對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用車和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征收個人所得稅。按月繳納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當月,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省稅務局根據
山西省稅務局2020年第10號公告規定:“個人因通信體制改革取得的通信補貼收入,每月不超過500元的,可作為公務支出扣除;超出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山西省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廳(局)級每人每月1625元;科級每人每月10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因此,企業應關注支付給員工的通訊補貼、交通補貼是否超過公務費用扣除標準,超出部分應并入當月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要注意地方稅務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