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銷業務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以發票開具為基本原則
1、打折”與“滿減”促銷的稅務處理 “打折”即用原價乘以折扣率得出實際成交價格的促銷方式。而“滿減”則是指當消費達到一定金額時,對原價再減免一部分價款的促銷方式,這其實是變相的“打折”方式,區別只是折后價格的計算方法不相同。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在“打折”與“滿減”促銷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來確認銷售收入,銷售發票可以直接開具折后金額,也可以在發票上分別列示原價和折扣金額。
2、買贈
(1)贈產品屬于本企業開票范圍的
(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實質上是銷售折扣。會計實務中按實收金額記收入和銷項稅金,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按實際成本結轉銷售成本;
發票(買贈產品最好是開具在一張發票上。)上按實際收入開具,只不過單價是折后價。無論開不開在一張發票,贈品一定要有發票體現。
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一致。
(2)贈送非本企業開票范圍的
會計處理:按實際收入確認開票產品收入,按實際成本結轉銷售成本。贈品按售價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按成本和繳納的銷項稅結轉到銷售費用。
稅務處理:贈品按售價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按售價調整所得稅應稅所得。
3、現金券、打折券。
現金券是指未來消費或者購物時,可以充當現金使用。打折券是指未來消費時,持券可以給予高于一般消費者的折扣比例。
現金券或打折券性質比較接近,現金券相當于是固定金額的折扣,而打折券是固定比例的折扣。如果企業能做到,當消費者拿著現金券或折扣券來消費時,銷售的商品和折扣額同時開在一張發票上,“金額”欄注明折扣額,那么可以按商業折扣處理。
案例:
2018年國慶節期間,某火鍋店開展“滿一百送一百”的促銷活動。活動規則:消費者消費滿100元時,贈送100元現金抵扣券,不足部分不送;當消費者下次來店消費時可以作為現金使用于火鍋菜品消費(不包含煙酒和飲料等);現金抵扣券不找零,不兌換現金,不兌換禮物(含煙酒和飲料等);現金抵扣券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2018年國慶節期間,該火鍋店實現營業收入106萬元(含稅),實際送出現金抵扣券面值100萬,預計抵扣使用率80。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消費者進店消費使用現金抵扣券面值70萬元,還有30萬元現金抵扣券未使用。根據以往經驗估計,剩下的30萬元抵扣券預計還有10萬元會在失效前到店消費使用。
1.會計處理
本案例中,火鍋店授予顧客現金抵扣券是一項重大權利,應當作為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顧客消費單獨售價106萬元(含稅);考慮到現金抵扣券使用率(80),火鍋店估計現金抵扣券單獨售價為80萬元(100萬元*80,含稅價)。火鍋店按照服務(消費)和現金抵扣券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對交易價格進行分攤:
分攤至服務(消費)的交易價格=(106/(106+80))*106=60.41萬元;
分攤至現金抵扣券的交易價格=(106/(106+80))*80=45.59萬元。
(1)發放現金抵扣券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06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56.99萬元(60.41/1.06)
合同負債 43.01萬元(45.59/1.0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萬元
(2)截止2018年12月31日現金抵扣券使用抵扣了70萬,因此應按照消費者使用率占預期將抵扣使用的現金券的比例為基礎確認收入。
使用的70萬現金券應當確認的收入=70/80*43.01=37.63萬元;
剩余未使用的現金券=43.01-37.63=5.38萬元(仍然作為負債)。
截止2018年12月31日估計的會在生效前使用的現金券與初始預計相符,不調整剩余未使用現金券的合同負債價值。
借:合同負債 37.63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37.63萬元
2.稅務處理及納稅調整
在現金抵扣券使用時企業需要做好折扣的形式要件,方可避免視同銷售。
會計截止年底確認的“合同負債”余額(5.38萬元),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調增為收入。
4、現金折扣(此現金折扣是指的未來盡快收回貨款)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實際發生的現金折扣作為財務費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