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情況,是屬于典型的“合同中存在客戶為企業提供重大融資利益”。
新《收入》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確定交易價格。該交易價格與合同對價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合同開始日,企業預計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間隔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因此,你收到400貨款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4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40
貸:合同負債 440
在客戶實際提貨日的兩年之間,采用實際利率法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40”。對于實際利率的計算,可以在Excel表格中使用XIRR函數計算,計算的結果是4.87,然后可以計算出第一年度應分攤的利息是19.50萬元。
因此,第一年度,應分攤的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19.5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9.50
第二年度的會計分錄類似,只是更換數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一年和第二年度都是跨年的,可以按照月度來計算實際利率,XIRR函數也是能夠做到的,所以我們也可以精確的計算到每個月應分攤的融資費用。
當到了合同約定的兩年之期,向客戶提供了貨物后,應按照準則規定確認收入。
借:合同負債 4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40
同時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注意事項
增值稅:會計上雖然是按照現銷價格確認的收入,但是稅務上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確認增值稅計稅依據,二者存在差異。納稅義務時間點,如果是先開具發票的,開具發票時產生納稅義務;否則,先付款就是屬于預付款銷售,在客戶提貨時產生納稅義務。
企業所得稅:收入方面,與增值稅一樣,也是與會計存在差異,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確認收入;會計上確認的融資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納稅義務,由于屬于預付款銷售,在客戶提貨時產生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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