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月末暫估入賬分錄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于已驗收入庫的購進商品,但發票尚未收到的,企業應當在月末合理估計入庫成本(如合同協議價格、當月或者近期同類商品的購進成本、當月或者近期類似商品的購進成本、同類商品同流通環節當期市場價格、售價*預計或平均成本率、等)暫估入賬.
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款
必須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能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不存在進項稅額的暫估抵扣問題,且上述分錄中,暫估金額應當按照不含稅價格口徑暫估.
因此,首先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暫估入賬,然后,與其他正常入庫入賬的庫存商品一樣,一并計算庫存商品發出(包括說的銷售出庫)成本.編制會計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收到發票后的處理:
次月初,沖回暫估入庫成本,以紅字編制如下分錄: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款
取得發票后,編制正式入帳分錄:
借: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公司 等
對于上月暫估入庫并已銷售商品的銷售成本,從理論上應當進行調整,但是,由于企業購銷活動的經常性和大量性,從會計的重要性原則出發,出于簡化會計核算的考慮,對于暫估成本的發出成本,不予單獨進行調整,而是隨庫存商品今后的收發業務自行消化.這也就是企業會計制度強調的暫估入庫成本時應當合理估計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計算當月發出庫存商品成本時,應當仍然按照規定的方法正常計算確定發出成本.由于月初紅字沖回入庫,并且取得發票正式入帳,兩者相抵,余額為暫估成本與實際成本之間的差額.所以,該差額實際上應當由本月發出和月末結存的庫存商品承擔了.
但是,如果本月同類商品,既無月初結存,又無購銷業務發生的,或者企業是使用個別計價法計算存貨的發出成本的,或者暫估成本與實際成本之間的差額巨大的話,則該暫估成本與實際成本之間的差額(包括及其連帶影響的其他存貨成本),應當調整并轉入銷售成本.編制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等
貸:庫存商品 等
如果暫估成本大于實際成本的,應當以紅字編制上述分錄.
存貨月末暫估入賬的目的是什么?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購入存貨,月底時,若發票未到,應分別存貨科目,抄列清單,暫估入賬,借記"庫存商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其目的是便于查詢核對未取得發票的存貨情況.
存貨月末暫估入賬是企業為核對存貨未取得發票的情況.對于存貨月末暫估入賬分錄的內容,小編也就整理完了,感謝大家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