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貨是兩項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金銀首飾是個特例,根據財稅字[1996]74號《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從文件規定文件可以看出,對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在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其計稅依據是一致的,是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為依據。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舊換新業務仍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