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是涉及企業戰略的大事,不僅涉及企業資產的交換、組織結構的調整、稅務的處理,而且涉及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即重組企業原有職工的安置問題,一般人數、金額都較大。此前,有關重組企業原有職工的安置原則的規定分散在《勞動合同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文件中,但有關職工安置費用的財務處理沒有統一政策,執行中存在不規范等問題。例如,既有不予預提離退休及內退人員有關費用的,也有僅預提內退人員費用而不預提離退休人員費用的,還有預提離退休人員及內退人員全部費用的。同時,預提標準與發放標準也不一致。例如,有的企業對有關費用未予折現,而折現的企業所采用的折現率、預計通脹率等也各不相同,最終導致提取數額存在明顯差距。此外,資金充裕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可能大大高于資金不充裕的企業,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和社會分配不公,處理不好將直接影響被安置職工的切身利益及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
為更好規范國家出資企業的重組行為,正確評估企業凈資產價值,維護職工和國有權益,對涉及產權關系變動、股權結構調整的企業重組中有關職工安置費用的財務管理問題,近日財政部出臺了《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就以下具體問題進行了規范。
一、財企[2009]117號文件適用范圍,是指國家出資企業,即國有、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改制、產權轉讓、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實施重組時,如果涉及產權關系變動和股權結構調整,其有關職工安置費用就應當嚴格執行財企[2009]117號文件的規定。
二、企業重組過程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及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的財務處理。財企[2009]117號文件規定,企業重組過程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付。
(二)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三)產權轉讓發生的各項職工安置費用,在資產評估之前不得從擬轉讓的凈資產中扣除,也不得從轉讓價款中直接抵扣,應當從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對已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預提的職工安置費用余額,在資產評估之前應當調增擬轉讓的凈資產。
企業重組過程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及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在重組時金額應當是確定的,不存在預提問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為職工支付的費用屬于職工薪酬,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社會統籌
貸:銀行存款
按以上規定,分配時會計處理:
1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全部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社會統籌
2.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社會統籌
3.企業清算時發生的,直接計入清算損益:
借:清算損益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社會統籌
4.產權轉讓時,按轉讓協議全額記收入,產權轉讓發生的各項職工安置費用作為管理費用優先支付,不得直接從轉讓收入中坐支。之所以這樣處理,是為了防止產權轉讓過程中少記收入造成流轉稅的流失。
比如,經過資產清查、審計、資產評估、報批等規定程序后,某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價格被確定為10000萬元,職工安置費用需要2000萬元。那么受讓方必須支付的轉讓價款是10000萬元,而不是8000萬元。2000萬元職工安置費用,由轉讓方或其授權單位從收取的10000萬元轉讓價款中優先安排。
轉讓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100000000
貸:營業收入(不考慮流轉稅) 100000000.
同時,按責權配比原則:
借:管理費用 200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15000000
——社會統籌 5000000.
三、對于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屬于重組后分期支付的項目,在重組時金額不確定,需要預提。財企[2009]117號文件明確了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的預提條件、年限規定、標準及計算公式。
(一)統籌外費用的預提必須滿足以下2個條件:
1.必須滿足符合重組企業所在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標準并經過批準。
2.預提年限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中國人壽保險業務經驗生命表》計算。
同時財企[2009]117號文件還規定了兜底條款,即“國家對離休人員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規定內退人員的生活費標準應符合以下條件:
1.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同時不得高于本企業平均工資的70.
2.應與企業原有內退人員待遇條件相銜接。
3.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并在內退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
(三)對企業重組涉及產權轉讓的職工安置費用的預提,作出了如下特殊規定:
1.在資產評估之前,有關職工安置費用不得從擬轉讓的凈資產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