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資會計分錄:
發出材料加工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支付的運費: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支付加工費: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加工完工產品入庫:
借:庫存商品
貸:委托加工物資
委托加工物資
委托加工物資是指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資。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物資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實際耗用物資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費用及應負擔的運雜費、支付的稅費等。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應當包括加工中實際耗用物資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費用及應負擔的運雜費、支付的稅金等。
收回委托加工物資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委托方應按對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委托加工的物資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應將對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人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借記“委托加工物資”,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委托加工物資加工完成驗收入庫后,應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余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貸記“委托加工物資”。
委托加工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交被委托方,待加工完成后收回并支付被委托方加工費的行為。
庫存商品是指企業已完成全部生產過程并已驗收入庫,合乎標準規格和技術條件,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以及外購或委托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用于銷售的各種商品。
企業應設置庫存商品科目,核算庫存商品的增減變化及其結存情況。商品驗收入庫時,應由生產成本科目轉入庫存商品科目;對外銷售庫存商品時,根據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在建工程等領用庫存商品,應按其成本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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