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商品無償贈送給客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需要視同銷售。
1、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因此,對于外購商品無償贈送客戶,銷售額應按照上述方法確定。
比如:月餅無償贈送客戶,可能有兩種情況。
(1)一般的企業購進,由于自己本身并不銷售月餅,就應“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自己所購進的不就是“其他納稅人”嗎?所以,這種情況下,視同銷售額就是自己的購進價格。購進的不含稅價是100元,視同銷售依然是不含稅價100元。
(2)商貿企業購進,本身商貿企業也正好在銷售月餅,購進月餅的價格和銷售月餅的價格肯定存在差異,視同銷售價格就需要“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比如,贈送的月餅購進價格是66元,中秋節期間同款月餅平均售價是118元,則視同銷售就需要按照118元計算。
2、企業所得稅
《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第80號)第二條“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規定:企業發生《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該規定,直接廢除了《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中的規定:“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最后,變成了跟上述商貿企業外購月餅視同銷售一樣,需要按照售價確認應稅收入。
3、會計分錄
(1)購進商品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說明:因為對外無償贈送需要視同銷售,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如果沒有取得抵扣憑證的,就只能全額繳納增值稅,由此可見無償贈送購進貨物一般納稅人一定要的專票等)
(2)無償贈送客戶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根據實際情況區分)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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