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戶的完整性存有疑慮,例如,當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賬外賬或資金體外循環時,除實施其他審計程序外,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實施以下審計程序:
(1) 了解并評價被審計單位開立賬戶的管理控制措施。了解報告期內被審計單位開戶銀行的數量及分布,與被審計單位實際經營的需要進行比較,判斷其合理性,關注是否存在越權開立銀行賬戶的情形。(選項A)
(2) 詢問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相關人員(如出納) ,了解銀行賬戶的開立、使用、注銷等情況。必要時,獲取被審計單位已將全部銀行存款賬戶信息提供給注冊會計師的書面聲明。(選項C)
(3) 注冊會計師親自到人民銀行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查詢并打印《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以確認被審計單位賬面記錄的銀行人民幣結算賬戶是否完整。(選項D)
(4) 結合其他相關細節測試,關注原始單據中被審計單位的收(付)款銀行賬戶是否包含在注冊會計師已獲取的開立銀行賬戶清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