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攤費用如何做會計分錄?
待攤費用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企業單位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已經支付但不能作為當期費用的支出,流動資產項目之一.根據我國會計制度,低值易耗品也可列入待攤費用.待攤費用的概念基礎是權責發生制,也是配比原則的要求.中國新會計準則已廢除該科目.
1、待攤費用指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一次支出數額較大的財產保險費、排污費、技術轉讓費、廣告費、固定資產經常修理費、預付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等.企業單位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應作為"遞延資產"不得列作待攤費用.
2、這類費用,雖在本期發生,但在以后各期仍起作用,不應將它全部記入本期生產費用、商品流通費,要由以后各期分攤,以正確計算各期的生產費用或商品流通費.為了反映待攤費用的增減變動情況,應設置"待攤費用"科目.
3、費用支付時,記入該科目的借方;費用攤銷時,記入該科目的貸方.借方余額表示尚待攤銷的費用數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作流動資產.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在"待攤費用"科目中還核算搭建臨時設施、在用周轉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實際成本,以及一次發生數額較大受益期較長的大型施工機械的安裝、拆卸及輔助設施費.中國新會計準則已廢除該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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