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從外部購入商品,賬務上應如何處理,哪些支出可以計入商品的采購成本,具體會計分錄如何處理?
企業外購商品,以采購成本作為商品的初始入賬成本,采購成本包括3部分,價、稅、費,價即購買價款,如果上游供應商給予商業折扣的,以折扣后的金額確定;稅是指應歸屬于該商品的相關稅費,比如進口關稅、消費稅、資源稅、不得抵扣的增值稅等;費為商品入庫前的合理支出,包括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比如采購過程中發生的倉儲費、包裝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等),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入庫后的費用不屬于商品采購成本,不計入商品的入庫成本。
一般納稅人采購商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屬于進項稅額準予抵扣的情況: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一般納稅人采購商品,取得的屬于普通發票或用于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情形,進項稅額計入商品的初始入賬價值:
借:庫存商品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一般納稅人采購商品,進項稅額已認證,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以及個人消費等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情形時,已經認證的進項稅額,需要做轉出處理,
借: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小規模納稅人外購商品,支付款項中包含的增值稅稅額不得抵扣,計入“庫存商品”的入賬成本,借:庫存商品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企業外購商品,已驗收入庫,但發票尚未收到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月末合理估計入庫成本,比如根據合同協議價格、當月或當期同類商品的購進成本等方式合理暫估入賬。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22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進項稅額暫估入賬。
借:庫存商品——暫估價款 貸:應付賬款——暫估價款
外購商品根據具體用途進行結轉。外購后對外銷售的,銷售時確認收入,同時結轉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外購后作為福利發放員工的,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庫存商品;作為禮品贈送客戶的,需要視同銷售,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