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而支付或負擔的、準予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關于進項稅額留抵和留抵稅額退稅的賬務處理,我們先從一個例子講起:
甲公司(一般納稅人、月度申報)2021年1月份“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20萬元(無期初結轉留抵稅額);假設沒有其他影響增值稅因素。
則1月末甲公司無須結轉、計提應納增值稅額,可作如下結轉(對沖)分錄(本文基于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視為末級明細科目;若手工賬或者電子賬套將其設置為“應交增值稅”下設專欄,則“應交增值稅”層面本身已經相抵,而不需要另作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對沖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0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0萬
這樣,“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則出現借方余額20萬元,這就是留抵的進項稅額了。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賬務處理環節,此“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借方余額20萬元掛賬、年末結轉下年即可,不必另作其他會計分錄。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相關規定,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因此,假如甲公司上述“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借方余額20萬元中有12萬元符合稅法規定退稅條件,則其取得“留抵稅額退稅”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12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2萬
此時,甲公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借方余額則相應調整為8萬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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