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積的計提比例是10,會計分錄是: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結轉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盈余公積按本年利潤提取,故在會計年度終了提取。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用于彌補虧損、增加資本(或股本)、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等。
1、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2、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的盈余公積。
1、提取盈余公積是對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限制。提取盈余公積本身屬于利潤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余公積所對應的資金一旦形成,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于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
2、盈余公積的用途不是指盈余公積的實際占用形式,提取盈余公積并沒有將這部分資金與企業資金周轉過程分開。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無論是用于彌補虧損還是轉增資本,都只是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一種轉變;
3、企業盈余公積余額,僅代表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說明企業生產經營資金只是一個。形成的資金可以表示為一定的貨幣資金,也可以表示為一定的實物資產,如存貨、固定資產等,與企業其他形成的資金一起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