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征后旅行社會計分錄_新政下,旅行社會計分錄調整
營改征后旅行社會計分錄詳細說明
營改征是指將增值稅替代營業稅成為我國主要的稅收制度,并對旅行社、餐飲企業等特定行業實行差別稅率政策。在營改征后,旅行社需要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以下是旅行社營改征后常見的會計分錄。
增值稅銷項稅額
旅行社將售出的旅游服務視為銷售收入,需要向客戶收取增值稅。根據不同的稅率政策,旅行社需要將不同稅率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分別計入會計科目中。一般來說,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科目可分為:應交增值稅-17%銷項稅額、應交增值稅-11%銷項稅額等。
增值稅進項稅額
旅行社在采購和消費過程中,可以向供應商索取發票,并將開票金額中的增值稅視為自己的減稅成本。旅行社需要將不同稅率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分別計入會計科目中。一般來說,增值稅進項稅額會計科目可分為:應付增值稅-17%進項稅額、應付增值稅-11%進項稅額等。
增值稅結轉
營改征后,旅行社還需要將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進行結轉,計算出應交或應退的增值稅額。通常情況下,結轉增值稅會計科目為:應交增值稅或應收增值稅。
其他營業稅相關分錄
營業稅雖然被增值稅取代,但仍存在一些特例情況需要進行會計處理。例如,旅行社可能會因為一些特殊情況需要繳納營業稅補退款或進行營業稅的結轉調整等,這些情況下需要進行相應的會計分錄。
舉例
以某旅行社為例,其在營改征后的會計分錄如下:
1. 售出旅游服務,應收賬款增加,應交增值稅-17%銷項稅額增加。
2. 采購旅游服務,應付賬款增加,應付增值稅-17%進項稅額增加。
3. 結轉增值稅,應交增值稅減少,應付增值稅減少。
4. 收到營業稅補退款,銀行存款增加,其他營業稅收入增加。
以上僅為簡單的示例,實際的會計處理可能更加復雜,根據旅行社的具體情況會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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