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的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收到貨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如果商品已經發出且辦妥托收手續,但由于各種原因與發出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的,企業不應確認收入。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等
若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
借:應收賬款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托收承付的適用范圍:
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中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托收承付的種類
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郵寄和電報兩種結算憑證均為一式五聯。第一聯回單,是收款人開戶行給收款人的回單;第二聯委托憑證,是收款人委托開戶行辦理托收款項后的收款憑證;第三聯支票憑證,是付款人向開戶行支付貨款的支款憑證。第四聯收款通知,是收款人開戶行在款項收妥后給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聯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開戶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貨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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