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票跨年度仍未到達,但存貨已經領用并銷售,匯算清繳時是否調整按暫估價列支的成本,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定。 根據稅法規定,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配比原則,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_納稅年度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2)權責發生制原則,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3)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陛質上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所以,對暫估人賬發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則,且納稅人不存在濫用暫估入賬少繳或不繳所得稅的情形,原則上可在稅前扣除。
實務中稅務較多運用的原則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發票已到達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證明暫估入賬真實性的其他原始憑證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納稅調整,否則應做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