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抗擊疫情,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很多地區明確給予企業減免房產稅。那么疫情期間面租賃的會計分錄怎么做?如何做稅務處理?
疫情期間免租賃的會計分錄
案例說明:
C企業(一般納稅人)出租一套商鋪,每年簽訂一次租賃合同。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每月租金12萬元,于2019年8月份一次性收取租金,共計144萬元,且開具了相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但因受疫情影響,C企業為積極響應國家政策而免收租戶2020年1至3月份租金。于2020年2月份,C企業將前三個月的租金36萬元退還給租戶。請問相關會計分錄怎么做?
1、企業退還36萬元租金,應當開具紅字發票,并重新開具108萬元(即免租后的租金)發票給租戶,相應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主營業務收入/預收賬款 33.0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97
貸:銀行存款 36.00
2、2019年,如果該企業一次性確認了收入,那么2020年退還3個月租金時,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3.0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97
貸:銀行存款 36.00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8.26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26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4.77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77
3、企業按照租賃期間均勻確認收入的情況下,每月賬務處理如下: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收入
疫情期間免租賃的稅務處理
案例說明:
疫情期間,B公司給租戶減免了三個月的租金,租金已經提前預收且開具了相應發票,請問相應稅務處理怎么做?
1、增值稅
按照有關規定可得,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需要視同銷售。所以增值稅不作視同銷售處理。
2、房產稅
根據相關規定可得,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在免收租金期間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實務操作中,由于是否屬于財稅〔2010〕121號的情形存在爭議,所以不建議全免。房產稅應當按照從租(1元為基數)繳納。
3、企業所得稅
按照有關規定可得,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來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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