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問題需要區分企業執行的是《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兩種情況,另外還要區分是在納稅年度的12月31日關賬前做和年度匯算清繳時做。
一、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
(一)在納稅年度12月31日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核算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因此對于暫時性稅會差異和永久性差異都是一樣對待。
在12月31日關賬前,對于稅會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都一并計入“所得稅費用”,包括納稅調增和納稅調減。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二)在匯算清繳時
對于在匯算清繳時,發現還有在12月31日關賬前沒有發現或考慮到納稅調整(不管調增還是調減),屬于會計差錯。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于會計差錯采用未來適用法調整,即不需要追溯調整,直接在發現發現當期調整,影響損益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發現還需要補充調整的: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說明:如果凈額是調減,上述分錄的金額均為負數(紅字)。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核算就復雜的多,需要區分暫時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對于暫時性差異的影響,還需要區分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一)在納稅年度12月31日
1.永久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直接計入“所得稅費用”。
2.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又區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對此需要分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3.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負債
對于納稅調增,既可能是“遞延所得稅資產”,也有可能是“遞延所得稅負債”,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比如,2019年度已經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資產,2020年度會計繼續折舊的,就需要納稅調增,但是由于2019年度已經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2020年度納稅調增就需要沖減。
同樣,2020年度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稅務一次性確認收入,會計分期確認,2020年度就需要納稅調增,然后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在匯算清繳時
在匯算清繳時,依然可能發現12月31日納稅調整不完全或納稅的,可能需要補充進行納稅調增或調減,也屬于會計差錯。
在匯算清繳時發現需要補充納稅調整的,同樣還是需要區分暫時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
在匯算清繳時調整,實際上是對納稅年度12月31日調整的補充,需要分為以下情況。
下面分幾種情況介紹企業所得稅匯算后的賬務處理(注:在以下所有情況的差異處理中,其差異均是指企業在納稅年度的年底計提應交所得稅時未予以考慮或少考慮的那部分):
當應納稅所得調增額大于調減額時,按兩者之差做如下處理:
第一步:補提“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第二步:追溯調整(沖減多計提的“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盈余公積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所謂“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以后年度“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既然是以后年度才“應納稅”,那當年度就可以“不納稅”或少交稅了,而當年不交或少交稅部分就相當于是負債。比如,企業選擇適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購入當年就會少交稅,但是以后年度多交稅。
如果企業在做計提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時,沒有正確區分識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會計處理時企業沒有考慮適用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稅收政策等,導致多計提了應交所得稅,那么賬務調整就需要沖減多計提部分。
所謂“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當年年度交稅,以后年度“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既然是以后年度“可抵扣”,那當年度已交稅款就相當于是企業的一項資產。比如,企業對資產計提了減值準備,而稅法不允許稅前扣除,就會導致會計上好似“多交稅”了,但是這部分“多交稅”款項在資產處置時可以“抵扣”。
如果企業在做計提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時,沒有正確區分識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會計處理時企業沒有考慮適用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稅收政策等,就會導致計提應交所得稅小于實際應交數,那么賬務調整就需要補計提該部分補繳數。
不是所有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都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需要根據謹慎性原則進行職業判斷,對有可能在以后年度得不到抵扣的暫時性差異不得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比如企業每年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都是超標的,理論上以后年度可以繼續稅前扣除的,但是實際上因為年年超標而根本就不會有這樣的機會,所以這樣就不得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因此,對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賬務調整需要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以后年度可得到抵扣的差異部分
如匯算清繳時發現,企業計提了10萬元資產減值準備,由于不得稅前扣除,匯算清繳需要補稅2.5萬元。但是,所補稅款在資產處置時可以抵扣,因此賬務調整: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5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50萬元
說明:這種情況下,補繳稅款不會對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產生影響。
第二種情況:以后年度有可能得不到抵扣的差異部分
雖然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是由于以后年度可能得不到抵扣,暫時性差異就變成了永久性差異,補繳稅款就會對以前年度損益產生影響,進而對所有者權益產生影響。
比如匯算清繳發現,企業超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00萬元,由于不得稅前扣除,匯算清繳需要補稅25萬元。假定企業會計處理計提年度應交所得稅時未考慮到該稅會差異。
雖然按照稅法規定,以后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低于限額時可以繼續扣除。但是,由于該企業業務性質決定,每年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都會超支,以前年度超支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可能得到扣除。所補稅款只能作為費用支出影響當期損益,因此賬務調整:
第一步:補提“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5.0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5.00萬元
第二步:追溯調整
借:盈余公積 2.50萬元(假定按10計提)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2.50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5.00萬元
實務中,基本上不可能存在單一的稅會差異需要賬務調整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都是多種稅會差異共同存在。因此,實務中遇到賬務調整時一定需要化繁為簡,將各種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情況進行分門別類處理即可。
因為可能存在各種稅會差異,雖然補計了“所得稅遞延資產”和“所得稅遞延負債”等,但是“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最終也有可能因正負相抵而變化為零(即不需要補繳稅款)。因此,匯算后即使既不補稅也不退稅的,也有可能需要進行賬務調整的。
在有多種差異存在時,會計調整分錄也可以合并進行,但是“所得稅遞延資產”和“所得稅遞延負債”不能相互抵消合并,其他會計科目如果相同可以合并抵消。
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雖然因為虧損而不交所得稅,同樣可能存在賬務調整。
對于經過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后,企業稅務上仍然屬于虧損的,新發現的永久性差異不用進行賬務處理。
對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后,企業稅務上仍然屬于虧損的,新發現的永久性差異雖然不用進行賬務處理,但是需要調整稅務確認的“虧損額”。
在企業出于虧損時,年終一般不會進行計提企業所得稅等處理。
比如,企業賬面虧損100萬元,年終未做賬務處理。所得稅匯算時,企業選擇適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將100萬元生產設備一次性扣除,而會計處理只是計提了10萬元折舊。
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稅務虧損額比會計虧損額大90萬元。當年多出的90萬元折舊額,以后年度折舊額就會少90萬元,導致以后年度就需要“應納稅”22.5萬元(90*25),因此這22.5萬元就是遞延所得稅負債。
同時,這22.5萬元需要以后年度“應納稅”,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當然不能確認為當年的“所得稅費用”(調整時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雖然不能確認為當年度的費用,但是又卻是會影響所有者權益,故應直接調整“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2.50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2.50萬元
比如企業賬面虧損了100萬元,年終未對所得稅進行賬務處理。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發現企業計提減值準備10萬元,無其他稅會差異。
經過所得稅匯算的納稅調整,稅務確認虧損額為90萬元,依然不需要交稅。但是,會計上應進行賬務調整。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50萬元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50萬元
說明:匯算清繳中確認的虧損額也是一種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如果企業在未來稅法規定可以彌補年限內有足夠的所得額來彌補這部分虧損,企業也可做確認“所得稅遞延資產”。
虧損企業經過納稅調整后需要補稅,就意味著雖然企業會計賬面虧損,但是經過納稅調整后,在稅務上已經不是虧損企業了。比如:
【案例-4】虧損企業經過納稅調整后需要補稅的調賬處理
資料:B公司2019年度會計利潤-100萬元,企業按會計利潤未計提應交所得稅。2020年5月份。匯算調整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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