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贊助或者對外贊助通常計入“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科目。企業收到贊助費時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等
貸:營業外收入
支出贊助
借:營業外支出—贊助支出
貸:銀行存款等
PS:贊助費作為非公益性捐贈是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
名義贊助費、實際為廣告費
企業贊助體育比賽、演唱會、電視節目等現象在當下十分普遍。這些贊助或以場邊廣告牌的形式出現,或以冠名形式出現,或以官方指定產品的形式出現。受贊助方開具的發票,品目多為“贊助費”,贊助企業在支付此類費用時,賬務處理中也都計入贊助費支出。但其有著明顯的廣告性質,其發票品目雖為“贊助費”,但實際上是廣告費支出,企業應按照廣告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其賬務處理如上,但可以合并入廣宣費,稅前扣除)
收到贊助費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
如果企業收到的贊助費且沒有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則其屬于無償取得,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如果企業以贊助名義發生的會議展覽服務、廣告宣傳等,發生了應稅銷售行為,則其屬于有償收入,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之內,需按規定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因此,對于企業收到的贊助費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要取決于企業是否是因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才取得的贊助費。
如何理解營業外收入
營業外收入是與企業日常營業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各項利得。營業外收入實際上是一種純收入,不需要企業付出代價,也不需要與有關費用進行配比。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盤盈利得、捐贈利得、企業合并損益、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政府補助、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內容。企業營業外收入的核算在“營業外收入”賬戶下進行,也可在該賬戶下按各種不同的收入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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