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具有資源稅和特定行為稅的性質,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企業購買土地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在會計上如何處理?
耕地占用稅怎么算賬?
購買土地所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應當計入相關土地成本進行核算。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購買土地所支付的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直接借記無形資產,存入貸記銀行;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建造出售的房屋及建筑物而取得土地,相關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及建筑物的成本。
在收到財政局退回的已繳納耕地占用稅時,作相反分錄:
1.房地產開發企業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開發成本——土地開發
2.其他企業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無形資產
如果按照舊的會計準則,該款項計入“在建工程”科目,則“在建工程”科目將被扣除。
繳納耕地占用稅時:
1、該項目已竣工但尚未投入生產經營,公司在實際支付稅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貸款:銀行存款
2、項目已建成并投入生產經營,在實際繳納稅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貸款:銀行存款
與此同時:
借:固定資產
貸款:在建工程。
企業多繳稅款,收到退稅款時可以直接用“紅字”沖抵。
3.項目尚未完工的,企業在收到退稅款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在建工程。
貸款:銀行存款
4.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企業收到退稅款時可作如下分錄:
借:在建工程。
貸款:銀行存款
同時:
借:固定資產
貸款:在建工程。
5.項目尚未完工,公司支付滯納金時,應作如下分錄:
借:遞延資產
貸款:銀行存款
6.如果項目已經建成并投入生產經營,會計分錄應為: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款:銀行存款
注:免征耕地占用稅的單位和企業無對應核算。
耕地占用稅是什么?
耕地占用稅是為特定目的對特定土地資源征收的一種稅,可以理解為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稅率固定。其特點是:具有資源稅和特定行為稅的性質;采用地區差別稅率;占用耕地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分為三類:企業、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鄉鎮集體企事業單位;農村居民和其他公民。
征收耕地占用稅的作用如下:
1.運用經濟手段限制亂占濫占耕地,促進農業生產穩定發展;
2.補償因占用耕地造成的農業生產力損失,為大規模農業綜合開發提供必要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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