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即把單位原來用于建房、購房的資金轉為住房補貼,分期(如按月)或一次性發放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通過購買或租賃的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
根據《財政部、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稅字[1997]第144號),企業以現金形式向個人發放的住房補貼和醫療補貼,應全額計入領取者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但外籍個人以報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稅字〔1994〕20號法律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中,財稅字[1994]20號文件明確規定,對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以報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安家費用、洗衣費用。
因此,企業發放給個人的住房補貼,應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稅;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報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可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