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匯[2000]25號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均應按照業務發生時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算。企業辦理外幣業務時,不能直接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日元、HKD的基準匯率作為折算匯率的,應當按照以下方法進行折算:美元、日元、HKD以外的貨幣對人民幣的匯率、 其他主要外幣匯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和美元的基準匯率計算,以計算出的匯率作為折算匯率。 美元對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匯率直接采用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貨幣的匯率。美元與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其他主要外幣的匯率計算,以計算出的匯率作為折算匯率!背隹谕硕惼髽I在開具和申報出口發票時,應選擇出口退稅表上的出口日期(當日或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進行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