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報廢和出售的會計處理/會計分錄
固定資產報廢后,一般銷售的都是廢舊物資,如廢鋼、廢鐵等。一般納稅人適用13的稅率。
根據《財政部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財政部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適用3減2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在銷售時按3減2繳納增值稅。固定資產銷售按3減2繳納增值稅的,只能開具/開具/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出售固定資產,減3減2繳納增值稅,可以放棄減1的優惠,減3繳納增值稅。這種情況下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那么財務人員如何區分固定資產報廢后的出售和變賣呢?
首先,從源頭上來說,固定資產報廢是指資產使用人或資產保管人根據資產的使用狀況判斷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根據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提出報廢申請,相關人員審核批準后,統一上報報廢,廢品收集到廢品倉庫,再作為廢品出售。同時將相關審批資料傳財務進行賬務處理。
出售固定資產是公司領導層的戰略調整或生產經營安排。一般是領導下發通知,資產管理人員根據領導安排清理待處理的固定資產。與買方聯系后,按照銷售協議進行交易,同時將相關單據交財務部進行賬務處理。
其次,出售固定資產與出售固定資產報廢后的廢品在會計處理上存在差異。
會計在出售固定資產時,根據公司的銷售情況處理固定資產的相關單據。作分錄如下:
固定資產清算
借方: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清算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款:固定資產
在銷售收款的時候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應交稅費-簡單計稅
資產處置的收益和損失(損失時借記)
固定資產報廢時,會計人員根據報廢的原始憑證,作分錄如下:
固定資產清算
借方: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清算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款:固定資產
報廢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固定資產報廢按公司廢品管理歸入報廢倉庫出售時,一般納稅人適用13的稅率。作分錄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