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申請破產的條件有哪些問題?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具體如下:a;企業申請破產的條件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償,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破產原因: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明顯缺乏償付能力。兩種形式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債務履行期已過;債務人還沒有完全還清債務。資產負債表或報告、報表等。表明其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資產能夠清償其全部債務的除外。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資產無法變現,不能清償債務;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沒有其他人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不能清償債務的;長期虧損且扭虧為盈困難,無力清償債務;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據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到期債務不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償,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