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關于買賣動產含義的會計實務。文中詳細介紹了財稅人員在工作和學習中,關于買賣動產的意義的相關財稅知識。我們相信你可能解決關于買賣動產的意義的財稅學習和工作問題。
動產買賣是什么意思?
動產買賣:基于行為的物權變動
(1)一般動產:交付時生效。
除另有規定外,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生效。
(2)特殊動產:交付登記對抗。
根據《物權法》第24條,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1.締約主體有兩個以上締約當事人,且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
2.簽約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3.雙方必須依法訂立合同。
4.合同應該有要約和承諾階段。
動產抵押的范圍是什么?
動產是指可以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價值的東西,相對于不動產,一般指貨幣、器皿等。
除了《擔保法》第37條規定的抵押財產外,中國,對動產抵押制度沒有一般性的限制。也就是說,中國動產抵押的標的物非常廣泛,包括以下幾類。
(一)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于其所有權地位是通過登記來確定的,其交易也必須通過轉讓來登記。所以有人稱之為準不動產,也可以稱之為登記不動產。對這類動產進行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他們來說,抵押的公示效果可以像不動產一樣,通過登記來實現。
(二)企業的機器設備、農用器具和牲畜。這種動產是企業或農戶生產所必需的,只能設立抵押擔保。因此,我認為應該為此類動產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和登記機構。應該說,對這類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更便于第三人掌握。而且這種動產流動性不大,采用登記制度對交易的順利進行不會有太大影響。
(三)企業的產品、材料和其他動產。由于其流動性大,允許抵押顯然不利于保護抵押權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是,采用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義務,必然會影響正常的交易。因此,不應允許此類動產單獨設定抵押權,但浮動擔保可以與企業其他財產一起設定。
動產買賣是什么意思?這個問題我已經分享到這里了。學完這個問題你明白了嗎?在我們的生活中也是這樣嗎?其實都是一樣的,不同的是動產買賣也是物權變動,只不過是在它的基礎上,懂嗎?
這就是會計分錄's對《動產的買賣是什么意思》的全部解釋。各位會計朋友在學習“買賣動產的意義是什么”時,如果有相關財稅問題,可以在評論區留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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