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后申請注銷登記。未依法清算已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勞動者工資被拖欠怎么辦?近日,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公司依法清算后未辦理注銷登記而未結清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合同糾紛案。勝農公司聘請方某擔任公司總經理,隨后公司以決議解散為由發(fā)布了簡單的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后公司被注銷。因該公司尚有15000元工資未支付給方某, 方某向當地勞動監(jiān)察大隊舉報了該公司拖欠的工資。在勞動監(jiān)察大隊工作人員、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也是股東)及股東之一的見證下,郭某,向方某,出具承諾,承諾限期向方某支付公司工資15000元。承諾期到期后,江某和郭某未能支付拖欠的工資。一審法院判決江某和郭某向方某,支付拖欠的工資,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道: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公司依法清算后,應當申請注銷登記。現實中,有些公司在注銷前并未依法進行清算,也未在清算方案中得到股東會決議的確認。因此,法官特別提醒,公司清算、注銷前應向社會公告,然后依法將職工的工資、稅費等債務清償清楚。如果在公司注銷前沒有清算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的股東或清算組成員承擔責任,支付拖欠的工資。
企名網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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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滅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不履行義務,致使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遭受損失的。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所致,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清算后申請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而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公司注銷登記時,未依法進行清算,股東或者第三人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