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講的是企業在稅前為退休人員分配費用是否屬于偷稅。會計處理,文中詳細介紹了財稅人員在工作學習過程中稅前支付離退休人員費用是否屬于偷稅。我們相信,或許可以解決退休人員稅前支付的費用是否屬于偷稅漏稅的問題。財稅學習和工作問題。
財企[2009]242號文件明確,企業核算時,退休人員統籌費用可計入企業職工福利費。但是,在我國的相關稅收法規中,并沒有明確退休人員的額外支出能否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在稅前列支。相關法律法規的不一致,給稅務機關征管和企業核算帶來了不便。2013年9月,某市稅務機關發現某公司為2012年退休(未參加社會統籌)人員支付醫療費、住房補貼2700萬元。檢查人員認為,直接支付給退休人員的支出,應屬于與企業獲得的收入無關的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項的規定:“與企業取得的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故公司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2700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675萬元。此外,稽查人員認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及相關規定,該公司支出行為已構成偷稅,應追繳企業所得稅675萬元,同時應加收滯納金并處以340萬元罰款。但企業對此不同意,稱:“我們公司沒有故意不繳稅或少繳稅,不屬于偷稅,不應該罰款。”對案件的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案件定性時,檢察員意見不一。一些檢查人員認為,該公司的行為構成逃稅。第一,企業“有能力”知道這筆支出需要納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所謂‘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企業退休人員已經離開生產經營崗位,不再參與企業當前的生產經營活動,不能給企業當前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帶來任何利益。當然,他們的福利費支出不屬于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正常支出,而應屬于與企業取得的收入無關的支出,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應扣除。對此,企業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了解和賬務處理。二是企業明知稅法相關規定,仍將與收入無關的費用以“福利費”形式計入,在稅前扣除費用,導致少繳企業所得稅。他們的行為明顯是虛假納稅申報,構成偷稅,應依法懲處。其他檢查人員認為,該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偷稅漏稅。第一,企業確實少交了稅,但是否處罰要慎重。企業沒有充分理解稅法的基本內涵,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列入稅前扣除項目,人為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導致少繳企業所得稅,直接構成少繳稅款。但是,是否處罰少繳稅款的行為,要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考察,慎重確定,不能僅憑“有能力”知道就主觀推斷。第二,企業行為不是虛假報稅。虛假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編造虛假申報項目,不依法申報納稅的行為。財企〔2009〕24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費,包括支付給退休人員的費用,包括退休人員的醫療費和其他費用
筆者認為,結合案件中呈現的問題,稅務機關應考慮對相關稅法規定進行完善和增補,如在相關條款中增補,對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其他統籌外費用等支出予以定性,明確稅務處理方式,以便企業在賬務處理和申報時有所依據,減少涉稅風險。同時,稅務機關應結合近年來各地區征管實踐,進一步細化稅法中的相關規定,盡可能減少法規中“等、其他”等不確定性表述,對應征稅事項進行明確。對于法規中不能一次全面列舉的項目和事項,在法規頒布實施一段時間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再作補充規定,使稅法規定更符合實際稅收環境,增強適用性。
以上是會計職稱考試資料關于《企業所得稅法》 的全部解讀,各位會計朋友如果在學習「企業稅前列支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算不算逃稅?」時有相關的財稅問題,學習問題均可在 評論區 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