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普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和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開具和收取的各類收付款項均為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它是相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言的。
普通發票主要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時也可以使用普通發票。為滿足納稅人發票需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啟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增值稅改革后,暫定由地稅局為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辦理納稅申報受理、計稅價值評估、稅款征收、稅收優惠備案、發票開具等相關事宜。納稅人出售已取得的不動產或者出租其他個人不動產并申請代開發票的,由代收稅款的地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
需要開具普通紅字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可以在相應的藍字發票金額內開具多張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