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2017年第24號公告):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的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重新認定前,暫按1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繳納相應時期的稅款。二、對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機關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待遇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規定》第十一條認定條件,應提交認定機構進行復核。經復核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認定機構應當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在其證書有效期內,通知稅務機關追回其自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根據《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規定》(2018年第23號公告),第四條企業享受的優惠項目采取“自行確定、申報享受、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的方式辦理。企業應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和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企名網利益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自行按照《目錄》所列時間計算減免稅,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收集、保存相關資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