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補貼時,會增加銀行存款和專項應付款;實際使用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同時增加相應的資產和資本公積。公司還應在會計報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項”中披露其依據、性質、附加條件、采用的會計方法以及對當期經營成果的影響。
1.政府財政補助批準文件規定了財政補助核算方法的,應當按照其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如果在政府批復中明確財政補助僅由公司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屬于公司,則這部分財政補助應直接作為負債處理。公司收到補貼時,會增加銀行存款和專項應付款;實際使用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同時增加相應的資產和資本公積。
3.如果政府批復明確說明該財政補助由公司享有,但該部分財政補助僅限于發展生產和培育財源,公司應先按照財政部會計函[2000]30號《關于股份有限公司退稅會計處理的批復》進行會計處理。即“先收后返”的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應在實際收到時分別從當期所得稅費用中扣除并計為補貼收入,從當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中扣除。
在國家財政支持領域給予的補貼(除另有規定外),除先征稅后返還外,應在實際收到時計入補貼收入。這種補貼收入不能用于分紅,應在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4.如果政府批復沒有明確這部分財政補助的歸屬,那么擬上市公司在申請發行前,應提供明確這部分財政補助歸屬的證明文件,以便審核人員判斷這部分補助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