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向對方發出的,但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一般計入“發出商品”科目。那么企業應該如何對發出商品進行會計分錄呢?
發出貨物的會計分錄
(1)發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需要按照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進行核算:
借:發貨
貸款:庫存商品
(2)發出商品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結轉銷售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發出商品。
(3)采用計劃成本/銷售價格核算:
應結轉已分配的產品成本差異/商品購銷差異。
借方:產品成本差異/商品購銷差價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
(4)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的差異: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產品成本差異/商品購銷差異
(2)發出的商品如被退回,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進行核算,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商品
貸款:發出商品。
商品的問題是什么?
1.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企業已發出但尚未收到貨款的物資。
2.在分期付款的銷售模式下,銷售企業需要先發出已交付的貨物,然后分期收回貸款。
什么是庫存商品?
指企業已完成全部生產過程,驗收入庫,符合標準規格和技術條件,可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發給訂貨單位,或可作為商品銷售的產品,以及已采購或委托加工,驗收入庫銷售的各類商品。
企業應設置“庫存商品”科目,核算庫存商品的增減及其余額。商品驗收入庫時,應由“生產成本”科目轉入“庫存商品”科目。對外銷售庫存商品時,應根據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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