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財稅[2011]17號),
第八條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買的能夠隨時變現且不準備持有超過一年(含一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為賺取差價從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算:
(1)以支付現金方式進行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得計入短期投資成本。
(2)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性還本的債券投資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格扣除其賬面余額和相關稅費后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主要會計科目:
1101短期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購買小企業可變現且不準備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投資。
二、本科目可按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類型進行明細核算。
三、短期投資的主要會計處理。
(一)小企業購買各種股票、債券、基金等。如為短期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小企業購買股票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未分配的現金股利的,應當將已宣告但未分配的現金股利從實際支付的價款中扣除,借記本科目,按照應收現金股利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小企業購入債券,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到期但尚未收到的債券利息,應從實際支付的價款中扣除已到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根據應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小企業在短期投資持有期內,收到投資單位宣布的現金股利時,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每月終了,根據分期支付利息并一次性償還本金者按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實際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
(3)小企業出售短期投資時,應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科目,貸記短期投資的賬面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