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們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定金是一個概念,通過“定金原則”可以保證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定金只是一種習語,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履行的功能。
2.后果不一樣。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交付后,付款人拒絕訂立合同或者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或者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能作為價款或在合同履行后收回。
至于定金,國際上沒有明文規定,定金的效力取決于雙方的約定。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視為預付款。即使被認定為履約擔保,這種擔保也是單方面的,只對付款人有約束力,即從付款人到收款人的擔保。
如果接收方違約,只需要返還原定金,而不是雙倍返還;因付款方違約導致合同不成立的,付款方可追回定金,接收方應全額退還定金(因付款方原因導致合同不成立的,接收方可依據相關規定另行主張賠償)。合同成立后,定金直接沖抵合同價款。
3、兩種限制的數額不同。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購房合同標的額的20%。
押金金額沒有限制,完全由雙方自由約定。定金的約定應當明確具體。比如,當事人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否則不能認為該存款具有存款性質。